怀化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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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龚某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

2026-10-23怀化无罪辩护律师

(辩护人:艾海云律师)


【按】在肖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龚某伟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5项罪。

艾海云律师接受龚某伟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后,细心查阅案卷,深入分析案情,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分析论证龚某伟未曾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取得了检察机关认可,成功地为龚某伟打掉了“敲诈勒索”这一罪名,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意见】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12月,孙某立、滕某林、向某、张某平、龚某健、 龚某伟、段某杰等人以开发农资建材市场征用土地补偿不公为由,向开发商负责人颜某桥与其子颜某索要“好处”,多次到农资建材市场开发项目部聚众闹事,到工地阻工,多次威胁、恐吓颜某桥将工地的工程交他们来做,颜某桥为了不延误工期被迫将运送土石方的部分工程交由段某杰承包,并给了孙某立等人5万元钱了结此事,孙某立把钱和其他兄弟分了以后,向肖某汇报此事,并上交给肖某1000元。

辩护人认为,龚某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一、龚某伟等人并未实施阻工和威胁、恐吓颜某桥、颜某的行为。

《刑事侦查卷》12卷,2023年11月21日,陈某晨供述:“当时我们就在里面站着,没干什么,没有带管制刀具。”2023年11月23日,陈某晨供述:“我们在工地什么也没干,就站在工地上,没有和工地上的工人讲过话。”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48页,2023年10月25日段某杰陈述:“我只叫了孙某立和谭某两个人,孙某立和谭某他们站在工地门口,并没有和颜某桥发生冲突,他们只是在工地门口等着我,没有主动闹事,也没有大吼大叫等偏激行为,他们也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等工具。”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18页,2023年10月30日颜某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问:“当时段某杰带来的人是否有进行阻工闹事?”颜某桥答:“当时没有进行阻工闹事。”

《刑事侦查卷》第4卷第91-92页,2023年10月24日孙某立供述:“有一天中午,段某杰开车去接我之后,我就打了龚某伟电话,然后又去接了龚某伟。后面龚某伟喊了几个小弟一起上车了,车上加我应该是六个人,我坐在副驾驶,龚某伟和他的人坐在后排。到了农资建材市场,进去大概20米的样子,就有一个小售楼部,段某杰停好车之后他就进去了,他进去时有一个老头也在里面,他就和这个老头在里面谈事情(后来知道这个人就是颜某的父亲老颜总),我和龚某伟还有龚某伟叫的小弟就在门口马路边等着,等了大概20多分钟,段某杰就出来了,出来之后他就和我说事情谈好了,我们过几天再来。我就和段某杰说过几天我不来了,我要去打牌,你到时候有事联系龚某伟就行了。后来这个事情具体怎么我也没关注。”(上述内容,在第一次的《补充侦查卷》第33-34页孙某立也有类似陈述)

《刑事侦查卷》第4卷第93页,2023年10月24日孙某立供述:“当时我们没有带管制刀具,也没有阻工。”

上述陈某晨、段某杰、颜某桥、孙某立的供述陈述相互印证,综合证实孙某立、龚某伟等人并未实施阻工和威胁、恐吓颜某桥、颜某的行为。

二、颜某桥并非基于他人的阻工和威胁、恐吓而将部分工程交由段某杰承包。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49页、50页,2023年10月25日段某杰陈述:“我就和我母亲又去找到颜某桥说:颜老板,你们多占用我的地需要再补偿我们一万五到一万八千元左右。颜某桥说补偿价有点高了,要我劝一下我妈妈,能不能少要点补偿款。我就把我妈带到一边做工作,但是她始终没有同意。颜某桥就问我家里由谁做主,要我去做做思想工作。我说我家里一般都听我爷爷的,并表示可以给爷爷做做思想工作,让他们少要一点补偿款。颜某桥说可以,又问了我平时是做什么工作的,我说平时承包一些运输之类的工程。颜某桥就提出一个方案,他这边补偿我5000元,以后他工地上有什么运输类的工程可以承包给我来做。我当时也答应回家后给我家里人做工作,就带着我妈妈先回家里,之后我跟我家里人做了好几天的工作,我家里人才同意少拿一点补偿款,最后是我妈妈去领了5、6000元左右的补偿款,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是我妈妈去拿的补偿款。我家里拿到补偿款后过来一个月左右,颜某桥就打电话给我说他这里有个运输石头、水泥等供料工程问我做不做,我说可以。之后我就去了农资建材市场二期项目的工地上,和颜某桥具体谈了一下工程的一些细节,最后以每方石头 80 元的价格谈好了工程,就这样我承包了石头的运输工程。”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18页,2023年10月30日颜某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问:“当时段某杰带来的人是否有进行阻工闹事?”颜某桥答:“当时没有进行阻工闹事。”办案人员问:“你为什么要给段某杰工程做?”颜某桥答:“除了段某杰,其实还有很多当地村民一天到晚来找我们扯皮谈土地补偿面积等问题,都是我去解决的。”“当时段某杰多次找我说征了他的地又多占了他的地,他没有工作可做,要我给点事情让他做,我迫于无奈只能妥协,就让段某杰给我的工地送点红砖、水泥等。”

根据上述段某杰的陈述,双方是在经过多次协商的情况下,颜某桥主动提出“补偿5000元+让段某杰承包部分工程”的方案,解决了多征用段家土地的纠纷问题。

根据上述颜某桥(农资市场开发商)自己的说法,段某杰等人并没有阻工闹事,颜某桥是在段某杰多次找他讲了之后,他才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段某杰做的。

上述段某杰与颜某桥的陈述内容相吻合,能够相互印证颜某桥并非基于他人的阻工和威胁、恐吓而将部分工程交由段某杰承包这一基本事实。

综上,颜某桥并不是因为他人的阻工和威胁、恐吓,而将部分工程交由段某杰承包的。

三、龚某伟等人去工地,并非为了阻工和威胁恐吓索要好处费以及强行承包工程,而是为了帮开发商看护工地。

《刑事侦查卷》12卷第13页,2023年11月21日陈某晨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龚某伟对我说,你们晚上早点睡觉,明天建材市场有人闹事,我们去看一下场子。”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81-82页,2023年11月29龚某伟供述:“陈某冬和我、陈某晨、莫某伟讲,让我们到农资建材市场去帮颜老板的忙。他交待我们说:你们在工地什么事情都不要做,去看一下工地就行了。”“工地管理人员和我们说:这段时间麻烦你们了,你们每天早上来、下午下班就可以走,一日三餐都有盒饭安排,每一人发一包蓝嘴芙蓉王烟。如果有人来闹事,你们不要和他们发生冲突,直接报警就行了。”“后来,我们就在工地上班。期间有人来工地闹了几次事,我们还打了110报警。大概在工地上了一个多星期,谭某园对我们讲颜老板已和当地老百姓协商好了,所以明天就不需要我们去上班了。”

《刑事侦查卷》33卷第71页,2023年12月13日证人陈某风陈述:“2015年冬天的时候我去了一趟北京看病,回来后得知我在社区的土地被征收了。当时建材市场二期要开工了,其中就包含了我的土地,然后我就去二期工地上找颜老板(开发商)讨要说法,并阻止他们在我的土地上开工。当时在工地上还有一群年轻人,都是帮颜老板做事的人,我在工地上大吵大闹的时候,这群年轻人就在旁边看着我,因为当时我刚从北京医院出院回来,他们都知道我身上有病,所有他们没有阻止我,让我一个人在那里闹,我就在那里闹了一个上午阻止工地开工,后来我闹不动了就回家了;过了大概一个月,我又去闹,不允许他们动我的土地。我第二次去阻工的时候你们警察也来了。我在工地上闹,他们开发商也没有对我动手或者赶我,只是让我在那里闹,后来我觉得累了就回家了。”

《刑事侦查卷》33卷第72页,2023年12月13日证人陈某风陈述:“我知道陈某冬在建材市场二期包工程,和颜老板比较熟,所有我就让他帮我去找颜老板谈一下不要在我土地上建房子。但是陈某冬跟我讲: 房子已经建好了,要把房子拆掉也不可能,你可以和颜老板谈一下,你身体不好,这么闹下去也不是个话。

《刑事侦查卷》第10卷第27页、28页,2023年11月29日陈某冬供述:“因为陈某风之前自己去找过颜老板,但是没谈拢,她发现颜老板和段某杰关系很好,她也知道我和段某杰关系好,段某杰那个时候在跟着颜老板做工程,陈某风就想让我去找段某杰和颜老板说一下,看能不能由她自己出点钱给颜老板,然后颜老板分给她一套房子住。因为陈某风明天要去建材市场找颜老板,我就让龚某伟明天也去建材市场看着点陈某风,防止她在工地受欺负,就是怕他们谈不拢,工地的保安去把她赶走,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龚某伟就帮一下我同学陈某风,防止保安打她,因为陈某风之前去过一次被保安赶走了。”

综合上述龚某伟、陈某晨、陈某风、陈某冬的供述陈述可知:陈某冬、龚某伟、陈某晨等人去建材市场是为了帮助开发商看护场地、防止有人闹事,陈某风所见到的那些年轻人(龚某伟、陈某晨等人)“都是帮颜老板做事的人”。陈某风所讲的“我第二次去阻工的时候你们警察也来了”,与龚某伟所讲的“期间有人来工地闹了几次事,我们还打了110报警”,两者能够相互印证。

由此可见,龚某伟等人去工地,并非为了阻工和威胁恐吓、索要好处费以及要将工地的工程交给他们来做,而是确如龚某伟、陈某晨所说的“是到农资建材市场去帮颜老板的忙,看护工地。”

四、颜某桥给了孙某立等人5万元钱“好处费”的事实不能成立。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18页,2023年10月30日颜某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问:“你是否有给过段某杰一笔5万元钱?”颜某桥答:“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时间过去这么久了,我自己身体非常不好,记忆力也非常差,记不清楚了,如果我给了段某杰钱,也是因为土地征用的问题他来找我后,我给了他的。”办案人员问:“我们对你公司当年开发农资建材市场第二期的账目进行了一些提取,在我们提取的账目内有一笔2万元钱给了段某杰,并且注明了是工作经费的钱,段某杰还在领条上签字了的,这笔钱是什么钱?”颜某桥答:“这笔钱应该就是因为段某杰家土地问题,为了解决问题给他的钱。”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67、68页,农资建材市场开发商的会计李某军陈述:“2015年期间,颜某桥或者财务负责人颜某没有提供过一笔3万元和一笔3万元的招待费票据计入公司账目,也没有听说过2015年期间因为有人向公司讨要工程做,公司迫于无奈给了对方一笔三万元和一笔两万元的事情。2015年整年,我都在公司担任会计,公司开发农资建材市场1、2、3期工程时都是我担任会计做账,没有其他的人参与做账。”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36页,在《询问笔录》中,颜某说道:“我不清楚5万元钱我父亲颜某桥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给的”。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78页,在《询问笔录》中,颜某表示:“我不清楚5万元钱由我父亲颜某桥具体给了谁”。

上述颜某桥关于“是否给过钱”的陈述,一方面明确讲“我记不清了”,一方面揣测性、臆测性地说“这2万元钱应该是为了解决问题给段某杰的钱。”而《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99页2万元工作经费《领条》上的领款人签字“段某杰”,与《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45-54页《询问笔录》中段某杰的签字笔迹截然不同,所以,该领条不是由段某杰本人签署,不得作为认定颜某桥向段某杰、孙某立支付了钱款的依据。

上述农资建材市场开发商的会计李某军,则十分明确地讲“颜某桥或者颜某没有提供过一笔三万元和一笔两万元的用于招待的支出票据计入公司账目,我也没有听说过15年期间因为有人向公司讨要工程做而公司迫于无奈给了对方一笔3万元和一笔3万元的事情。”

《刑事侦查卷》第33卷第53页,段某杰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问:“那你事后是否知道开发商有没有妥协给孙某立、龚某伟等人5万元钱?”段某杰答:“我也没有听说过。”

《刑事侦查卷》第4卷第92页,2023年10月26日孙某立供述:“有一天段某杰给我打电话说:龚某伟因为之前帮他撑场子的事情,到工地逼着问他要钱,他之前已经给了龚某伟几千块钱了,他现在又到工地找颜某桥拿了点钱一起凑了两万块钱准备给龚某伟,所以打电话和我通个气,他这个钱现在准备给龚某伟。我知道这个事情之后,就和段某杰说那也给我搞点烟钱。但是后来这个钱我具体是找龚某伟拿的还是段某杰拿的,我记不清了,反正是拿了两千块钱。后来有一天吃酒席的时候我就把这个钱给了肖也1000块钱。”

《(第一次)补充侦查卷》第34页,2024年3月18日孙某立供述:“过了一段时间,我记不清楚是多久了,有一天段某杰给我打电话,说龚某伟问他又要搞点生活费,说之前就给了龚某伟几千块钱的,然后现在准备再给龚某伟几千块钱事情就算了。我听到段某杰这样讲,我就说那也给我搞点烟钱,当时段某杰问我多少钱,我说两千块。”“我只知道段某杰第一次是给了龚某伟几千元,后面又给了几千元, 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段某杰讲是龚某伟没钱用了,找他要的生活费。”

《刑事侦查卷》第12卷第22页,2023年11月23日陈某晨供述:“当天我、龚某伟几个人在皇朝网吧楼下站着,龚某伟带着我们在等谭某园。谭某园到了后说给龚某伟转了5000块钱,你们自己分,每人拿1000块钱。谭某园说完之后就走了。然后龚某伟就说收到钱了。”

根据上述孙某立的供述、段某杰的陈述,孙某立、龚某伟并未从开发商(颜某桥)手里拿过钱,孙某立得到的2000元钱是找段某杰要的。

根据上述孙某立、陈某晨的供述,可知龚某伟就算收到了5000元钱,那也是段某杰给的(通过谭某园转交),而不是开发商(颜某桥)给龚某伟的所谓“好处费”。

由上可见,农资建材市场开发商给段某杰、孙某立等人5万元钱一事存疑,根据疑点得益归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不存在公安机关指控的“孙某立、龚某伟敲诈得了5万元”的事实。

 【辩护结果】

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未纳入公安机关指控的“龚某伟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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