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缓刑、取保候审
2020-02-21中山无罪辩护律师
【案例要旨】
肖某于2019年1月7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碰撞何某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何某死亡的后果,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智文律师接受了肖某的委托辩护。经谈判协商一致,2019年2月20日,肖某与死者家属、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2月27日三方履行完毕,肖某获得了谅解。周律师为肖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交警部门回复不同意取保。周律师遂重新整理取保候审申请书、证据等资料,于3月14日向交警法制科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3月25日,交警同意了取保候审申请。后法院结合肖某已赔偿并获谅解,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自始至终未被关押。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粤*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中山市黄圃镇某路段处,碰撞被害人何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后被害人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7时许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肖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殁年68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双下肢致軟组织广泛挫裂、多发骨折、股动脉离断等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肖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ニ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的家属57万元(含保险理賠50万元),并获得谅解。
【辩护思路】
一、对本案事件发生被害人及其他方存在一定的过错。
1、证据2卷P67-68《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驾驶电动车进行检验,发现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整车重量大于40千克,不符合《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5.1.2之规定。该电动车超重,驾驶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
2、证据2卷P77-80《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测试,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克/100ml。被害人血液中是检出了酒精含量,结合被害人妻子黄燕芬陈述,中午12时许在家里吃饭,离案发时间为下午5时许有5个小时的时间,被害人的血液里仍检出了少量酒精含量,反映出被害人中午喝酒的可能性较大,属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有一定的过错。
3、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的全部责任,但根据证据2卷P50、5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反映现场有3米乘以18米的围闭工程。当时肖某货车停在红绿灯路口等待,由于电动自行车绕道绕过围闭工程过程中,开到货车旁边,而现场车流拥挤,视线较差,货车车身较高,肖某一时没有看到被害人驾驶的自动车改道前行到车前,才导致事故发生的。毕竟肖某自2001年至今一直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已经有18年货车司机经验。这样的后果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
二、肖某有自首情节。
证据2卷P1受案登记表,证明报警人是肖某,是肖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打电话报警的。结合肖某的供述,可以反映出交通事故发生后,肖某立即打120叫救护车及打电话报警。
证据2卷P11抓获经过,证明肖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及交警到场处理。
肖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
三、肖某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害人不治身亡后,肖某多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肖某、保险公司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三方赔偿调解协议,由肖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57万元。2月27日,肖某、保险公司赔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同意对肖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请示司法机关免于追究或减轻肖某的刑事责任。
肖某受聘帮何某1开车肇事,是一名货车司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过失犯罪,赔偿事宜全部由他本人亲力亲办,态度诚恳。
四、肖某在事故后立即打120叫救护车及报警的行为,也反映出他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挽救被害人的生命,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肖某多次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肖某收入不高,家庭负担较重,但其迅速筹款并协调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
肖某积极主动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减少被害方的损失,也反映出其悔罪表现很好。
五、肖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他不但没有犯罪记录,还曾于1999年11月至2001年11月在云南省曲靖县当空军义务兵,反映他热爱祖国,有正义感,愿意献出自己,保家卫国。表明这次犯罪纯属偶然的意外过失犯罪。
六、肖某的家庭情况特殊,他承负着沉重的家庭责任。
证据2卷P162、122、124家属情况说明及肖某1、梁某疾病证明书。
肖某父亲肖某1无劳动能力,患有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3级很高危、消化不良、腰椎病等多种疾病,每月需要药物及治疗费用700元,严重时需住院治疗。
母亲梁某无劳动能力,长期患有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高血压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月需要药物及治疗费用1000元,严重时需住院治疗。
肖某育有两个子女,一个14岁,一个仅仅2岁。
由于父母老迈多病,子女年幼,其妻子林某在家照顾两老及两孩。父母的医疗费、小孩教育费及一家生活支出,全靠肖某一人开车维计。现因肖某涉事,面临被吊销驾驶证,已经无法再继续开货车,家庭生活愈加困难。
结合肖某的上述情节及其家庭特殊情况,对其判处实刑,不利于其改造,更会导致家庭二老儿女的治疗抚养问题严重化,使一个原属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恳请审判人员充分考虑肖某案发、家庭情况,及其延伸的社会效果,给予肖某适用缓刑的机会。谢谢。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已赔偿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函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子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公安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包括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其他鉴定材料、询问笔录等)后,根据双方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被害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且被告人肖某及辯护人对此均无异议,故该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肖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ニ条第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